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外僑隻身來臺工作,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經常詢問是否可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等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及應檢附的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71條規定,凡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的外僑,屬該年度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下簡稱居住者),應將該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薪資、利息、股利等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前揭法令外僑須符合所得當年度為居住者之附件,始得申報配偶、子女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備齊上述扶養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該等受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亦可列報其免稅額。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熱忱服務、企業首選,嚴謹的服務需求請交給專業的團隊—『宏吉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大台北地區最具代表性的會計事務所,提供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等地會計事務服務。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稅務記帳.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事務所.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申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營業登記.申請行號.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閉鎖型公司申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閉鎖型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創業.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公司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