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已展開受理申報作業,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一、 營業收入:
(一) 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二) 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 營業成本:
(一) 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 營利事業之商品因變質而報廢,並無驗證報廢商品品項、數量正確性之表單、查核程序或結論等相關紀錄。
三、 營業費用:
(一) 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應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應由營利事業提示佣金收受者等確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新臺幣250萬元,仍按實際購入成本列報折舊費用,致折舊費用超限。
四、 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
(一) 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 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 ,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五、 盈虧互抵: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由其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非屬我國公司法上之外國公司,尚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二) 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仍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六、 稅額計算 :
(一) 申報扣除源自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國家之境外所得扣抵稅額,惟未向該國申請適用上限稅率,不得申報扣抵該溢繳之國外稅額。
(二) 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特別注意查對申報扣抵之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
(三) 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未符合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之獎勵免稅所得,仍申報屬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
(四) 未分配盈餘: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若發現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應儘速更正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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