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0款規定,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惟免徵營業稅之金幣,係指一定規格,以黃金鑄造之貨幣及紀念幣,白金幣則不屬免稅範圍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 業者應覈實分別開立免稅、應稅發票給消費者;若銷售免稅之商品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三、 另因銷售免稅之商品,其取得之進項不可提出扣抵,故營業人得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依一般之稅額計算營業稅。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因民間習慣,多視黃金為儲蓄保值之工具,不具消費性質,故免徵營業稅;惟現今消費習慣改變,金飾已成為時下流行的裝飾物品,消費者在特殊節日或婚嫁喜慶採購金飾時,別忘索取統一發票;亦請各銀樓業者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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