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初購得二手屋,經本局查得該屋有A公司設籍營業,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1萬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屋係向該公司負責人所購得,購買後僅供自住,並未出租他人使用,亦未同意由該公司繼續設籍營業,應係賣方於出售後仍未將營業設籍地址遷出所致。經本局函查結果,該公司於甲君購買該屋後確實未在該址營業,與甲君主張吻合,遂註銷原核定租賃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購買不動產時,如購買後僅供自住,並未出租他人使用,應注意該屋是否有公司行號設籍而未遷出,若有稅籍未遷出之情形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明辦理稅籍遷出事宜,以免遭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造成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爭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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