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銷售中古車之申報時點及購置時其進項稅額計算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非適用加值體系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購入成本(不含規費及其他費用),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徵收率為5%)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惟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者,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舉例,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甲中古車行於105年12月以新臺幣(下同)63,000元向自然人乙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並於106年2月以52,500元出售,營業人甲於申報106年1-2月營業稅時,該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為3,000元﹝63,000/(1+5%)×5%﹞,銷項稅額為2,500元﹝52,500/(1+5%)×5%﹞,因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故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2,5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向非適用加值型體系者購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嗣後銷售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至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稅額可依上開規定申報計算扣抵。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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