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否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才發現可列舉扣除之憑證,可否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內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亦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於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申請更正或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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