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公司,若被投資公司(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如為股票股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
依此,外國公司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並以該盈餘增資發行新股,營利事業取得上開股票股利,應按其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其投資收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100年5月31日台稅一發字第100040275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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