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做為欠稅擔保品 按公告現值加 20%計價
2016-12-26 01:32:14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若欠稅,可以不動產做為繳稅擔保或稅
捐保全標的,但如果無法舉證其不動產實價者,其擔保價值一律
按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並減除抵押權來計算。
偶有納稅人因經濟困窘而欠繳稅捐,無現金可繳納,財政部官員
表示,可用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
而納稅義務人選擇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
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稽徵機關原則上將以其不動產
的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二成,並減除抵押權,來核認該擔保品
價的價值。
但若欠稅的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準備提供擔保的
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也可予核實認定。
依據財政部規定,要求以時價核算欠稅擔保品時,有關土地
或房屋時價的資料,納稅人可蒐集七大類資料,提供稽徵機關核
認,包括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
載房地的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
定的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
算的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其他
公允客觀的不動產時價資料。
而若是當納稅人提示的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時,是以其平均
數做為計算擔保品的時價。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保全標的,若納稅義
務人認為該不動產的市價超出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的
1.2 倍,足以擔保欠稅金額,必須主動提示上述相關時價資料及
證明文件供審核,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就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的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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