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收入,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得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該局查核甲診所係以提供醫美服務為主要醫療項目之整形外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102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連年虧損,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負責人及配偶財產有大額增加之情形,嗣經負責人自承漏報部分自費收入及掛號費收入,遂核定補徵負責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100餘萬元並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得予免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執行業務係指: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