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出差限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74 旅費

一、內容: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交通費。

二、憑證:

1.國內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交通車資

a.乘坐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b.高速鐵路: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c.其他車資:經手人證明之內部憑證。

(2)宿 費:飯店或旅社之發票或收據。

(3)膳什費:職員每日600元。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2.國外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公務員日支數額。

但,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依下列認定之:

宿 費:檢據核實報銷。

膳什費:依日支標準5折計算。

3.大陸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交通費(註:交通費亦可歸屬其他費用)

(1)計程車資: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經手人證明。

(2)停車費:發票或收據、路邊停車可經手人證明。

(3)通行費:收據

(4)汽油費:發票

注意: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津貼屬交通補助費,應列屬薪資支出。

  • 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不得重複列報計程車資。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旅費350,000元,該公司係經營小型家用器皿買賣業務,其內容主要為負責人A君國內出差之交通費及膳宿雜費,交通費之憑證為油單。惟發現林君出差頻繁,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科目項下申報交通費230,000元,其內容為林君至中南部出差或洽公、驗貨之計程車資。依甲公司所附之交通費支出證明單及旅費出差報告表相勾稽,發現絕大部分交通費支出證明單之申報日期,與旅費之出差日相同,負責人同日申報汽車油資及計程車資,顯不合理,甲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所提示之支出證明單僅籠統記載臺中、彰化、臺南等地,未詳載前往地點及洽談對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不符,遂剔除交通費23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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