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其帳載紀錄不若一般營利事業完備,往往於支付個人房東租金時,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而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租金、佣金……等各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就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而言,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之負責人,即負責人有扣繳及申報之義務,如違反規定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或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行號於105年度每月1日給付35,000元租金給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其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總額39,732元,減扣繳稅款3,973元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759元。則甲行號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額3,973元向國庫繳清,並於隔年(106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即105年)扣繳房東之稅款數額47,676元(3,973元X12個月)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呼籲,近來稽徵機關已加強查核扣繳義務人是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如經查獲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除補徵扣繳稅款外,就未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部分亦會移送裁罰,故提醒免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如有給付房東租金,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洪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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