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貨物稅車輛,於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時,應補繳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機車等均應依貨物稅條例課徵貨物稅,其符合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等條件可免徵貨物稅,惟若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時,應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徵貨物稅之機動車輛、機車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機關因公共安全需要,於94年買入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之車輛,而於106年拍賣該車輛與某乙,因發生轉讓行為致不符合免稅規定,則甲機關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以未折減餘額計算應補徵稅額,並於轉讓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如該車輛出廠時之完稅價格為60萬元,則應補徵稅額為60萬元/〔5(耐用年限)+1〕*30%(適用稅率)=3萬元。
該局呼籲,持有免徵貨物稅車輛或機車之單位,應注意該車輛或機車之轉讓情事或免徵貨物稅條件是否存在,以免遭補稅或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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