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有配偶者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填寫申報書時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填在配偶欄,其相關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仍可按全額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或未受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親屬扶養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該局最近受理一案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君於102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嗣乙君雖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將其配偶營利所得20筆合計3,000,000元合併申報,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乙君主張其配偶當年度已死亡,故無須合併申報其已死亡配偶之所得云云,惟甲君於年度中死亡,遺有生存配偶乙君,該局以乙君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應由乙君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倘於年度中死亡者,納稅義務人仍應將其配偶之當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各類所得,於申報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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