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房地交易所得。除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一)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二)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三)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四)於持有期間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者(可參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的「土地改良費用」)。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另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但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呼籲,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若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之費用總額。為維護自身權益,申報時請檢附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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