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自90119日起,應比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範圍內,准予列支,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請查詢行政院主計處網站www.dgbasey.gov.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該項證明係指載明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者,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項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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