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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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