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免予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所得年度)起,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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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所得年度)起,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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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應以25%之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勿
酒家及特種飲食業應依25%營業稅率課徵營業稅,如未依規定申報,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稅制已於103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為衡平與公司組織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不一樣了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刻正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納稅
夫妻如未符合財政部頒訂因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標準,而分別辦理申報者,請速辦理更正補報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