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價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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