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底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並減

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閱讀全文 »

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的條件須同時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已明定,以往年度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的條件須同時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閱讀全文 »

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列報列舉扣除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

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列報列舉扣除之相關規定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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