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者不得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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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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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
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得列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價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
適用房地新制課稅之個人,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皆應依限辦理申報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滯欠稅款,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經保證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出具擔保書,嗣後該公司
公司雖依法清算完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仍得向保證人求償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
公司解散清算,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欠稅,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應負繳納義務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網路完成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應在規定期限前將相關附件資料上傳或寄交所
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請於規定期限內上傳或寄交相關附件資料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受贈人者,其實質與直接贈與該應稅財
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法院判決確定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權,其遺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權,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