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有價證券,應按「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營利事業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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