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本(106)年5月1日起,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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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本(106)年5月1日起,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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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故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注意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漏報而受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通知輔導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發函輔導補報補繳,即應依限誠實補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
營利事業如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債權人為分公司,應由其總公司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債
總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者不得列報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
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得列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價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
適用房地新制課稅之個人,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皆應依限辦理申報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滯欠稅款,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經保證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出具擔保書,嗣後該公司
公司雖依法清算完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仍得向保證人求償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