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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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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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常有借調員工派赴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國內公司給付派遣員工之報酬應否列為
國內公司借調員工派赴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給付之報酬仍應扣繳申報 閱讀全文 »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檢附相關交易合約、帳載紀錄及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始准予認定 閱讀全文 »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鉅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
生前投保鉅額保險避稅,仍應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閱讀全文 »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僅限由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
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且在同一申報戶者,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閱讀全文 »
本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前5年」虧損之規定,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為「
合併消滅公司以前年度結算申報虧損,企業併購法修法前,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依比例扣除,與一般公司10年扣除規定不同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如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
藥局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
納稅義務人出售、重購自用住宅時,該房屋地址均須辦竣戶籍登記者,始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之適用 閱讀全文 »